王胜言主任律师(执业证号:11201201210572006)天津胜硕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主任律师 毕业于南开大学和四川大学,法律硕士研究生,具备律师执业资格和证券从业资格 股权架构师 律师培训师... 详细>>
律师姓名:王胜言律师
手机号码:1392055719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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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业证号:11201201210572006
执业律所:天津胜硕律师事务所
联系地址: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区第三大街豪威大厦B座1204室
一、案情简介
2007 年2月,孙某进入某网络公司工作,2011年2月20日,公司未再续签劳动合同。2013年3月,孙某提起劳动仲裁,要求:确认公司与其建立了无固定劳动合同关系。支付其2008年至2013年4月的工资差额25000.64元,并支付其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250元。庭审中,公司同意补签劳动合同。至于最低工资的差额,公司认为并不存在差额。2013年4月10日,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,认定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,并要求公司支付孙某工资差额18000元。
公司对该裁定不服,遂向律师进行了咨询,并决定委托本律师作为该公司的代理人。在仲裁期间,公司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,决定与孙某解除劳动关系,并于2012年12月27日向孙某发出了解除通知书。2013年5月6日律师代理公司向法院起诉,要求法院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,同时不应支付孙某工资差额。
二、案情分析
律师基于劳动合同、工资台账及公司提供的其他材料,分析得出公司与孙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理由存在瑕疵。公司以经营状况严重恶化,将孙某裁掉。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,裁减人数超过了总人数的十分之一,属于经济性裁员,公司应当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,并将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才能裁员。但据公司介绍,其并未完成上述程序。因此,公司与孙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存在瑕疵,律师指出:在庭审中,法院可能会因此认定公司解除违法。综合上述情况,律师为公司制定的诉讼策略是以调代判。
三、案件审理及结果
律师作为孙某的代理人,参加了庭审。经过律师的努力,孙某接受了公司的调解意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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